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4民初3546号 原告:***,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告:***,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171号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91464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