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3672号
原告: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91464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171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昌县鼓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6NX4G),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东方润园1幢2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鼓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