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催10号

申请人: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悦,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761、票面金额壹万元整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惠岗

审判员  黄 倩

审判员  金秀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熊文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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