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民初3546号
原告:沈国良,男,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告:许擎天,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逸盛路171号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91464M。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沈国良诉被告许擎天、大学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国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谈其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