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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51172号 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男,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男,系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乙,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