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30民初4759号
原告:罗某,住河南省信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华某,住河南省南阳市。
原告罗某与被告某公司、魏某、第三人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6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5266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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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