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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津0116行初360号 原告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C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运营经理。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东道106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财政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法制监督处科员。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西半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天津瀚洋(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乐山道725号东门三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被告天津市财政局、第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新村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被告天津市财政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宏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