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工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1民初21239号
申请人: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5号1号楼A区12层1202号。
法定代表人:范传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梦舒,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工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号2号楼1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任常景,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培柯,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工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相当于1570万元的同等价值的资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承保诉讼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豫0191财保10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续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工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治林
审 判 员  张振红
人民陪审员  苗 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