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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港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初1226号
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马山海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南方,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港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黄海路与生物科技二街交叉口郑州临空生物医药园**楼
法定代表人:钟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辉,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郑州航空港区盛世宏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北段金融广场大厦东侧第****
法定代表人:肖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卡,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范传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港生物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航空港区盛世宏图置业有限公司、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539元,减半收取122769.5元,由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传炜
审判员  马增军
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