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1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100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泽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郑楼村李大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NC6K2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泽天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5民初10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5民初10482号民事判决; 二、案件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