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淳安县浪川乡美生装潢装饰商行、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7民初3123号 原告:淳安县浪川乡美生装潢装饰商行,经营场所杭州市淳安县大联村73号。 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淳安县枫树岭镇下姜村乍尔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淳安县浪川乡美生装潢装饰商行诉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淳安县浪川乡美生装潢装饰商行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县浪川乡美生装潢装饰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淳安县浪川乡美生装潢装饰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