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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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7881号
原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1004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6750346K,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国丰大厦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227元,由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