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泽天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5民初5165号

原告:安徽泽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淮河路666号天筑逸景I#商住楼B15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5MA2NC6K2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大桥村,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1004X。

法定代表人:余鉴民,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沈xx,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生,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安徽泽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民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沈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民终1783号民事裁定,

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泽天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泽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4元,减半收取3637元由原告安徽泽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仕学虎

人民陪审员祝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开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联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