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02执1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北天鹅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天鹅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