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28045号
原告河南铭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绿地新都会3号楼8层8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200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告河南铭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9年3月4日入职原告河南铭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出纳职务。2019年6月17日,被告未经原告财务审批流程,擅自将原告账户中的330000元资金转出,并将河南铭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的50000元资金转出(预另案起诉),造成原告巨额经济损失。事后,原告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未果。被告作为公司出纳,严重不负责任,视公司基本财务流程于不顾,未经领导签字且未当面或电话征得领导同意擅自转出原告巨额资金,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在未经司法机关裁判其构成刑事犯罪之前,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3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自2019年6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被告***居民身份证载明其住址为河南省虞城县××路北段××号。本院认为,上述地址属于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