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91民初2841号
原告河南铭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绿地新都会**楼**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XDDU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5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铭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铭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不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32030.28元及8月份剩余工资2000.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裁决认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系事实认定错误,裁决认定应当支付8月份剩余工资2000.25元系认定错误,被告违反公司制度,并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将追求其责任。
被告***辩称,其余2020年5月18日入职原告公司,原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其月工资标准为扣除五险一金后8000/月,二倍工资差额应为35683.24元,应当支付8月份剩余工资2667元,原告未违反公司制度,未给公司造成损失。
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确认事实如下:2020年5月8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园林工程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工作期间的工资实际发放记录显示为10000元、6000元、5333元、8000元。
2020年11月20日,原告向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12月29日,该仲裁委作出郑东劳人仲案字[2020]17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河南铭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32030.28元及拖欠8月份的工资2000.25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被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的部分内容,遂诉至本院。
以上案件事实由工资流水、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10月30日,***在原告公司上班,任园林工程师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至9月份,被告的工资实际发放记录为10000元、6000元、5333元、8000元,月平均工资为7333.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告公司应支付***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7333.25元÷21.75天*8天+7333.25元*4个月=32030.28元。
关于原告诉请不应支付8月份工资2000.25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发放记录显示,原告8月份实际发放工资5333元,***月平均工资为7333.25元,故原告公司还应发放剩余的8月份工资7333.25元-5333元=2000.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铭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8月份的拖欠工资2000.25元、二倍工资差额32030.28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铭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铭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