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民终50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启隆镇乐享城****。
法定代表人:王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石湖景区东入口北商业街A2div>
法定代表人:夏明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和置业)因与被上诉人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金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1民初7761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崇和置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诚信金泰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备忘录系被胁迫形成,应当予以撤销。该备忘录形成是对方用归档材料来迫使其公司盖章的。诚信金泰应当证明其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否则如果瑕疵履行的话,对相应费用应当扣减,关于延误工期,根据合同约定每天5000元,所以双方没有形成最终结算。
诚信金泰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信金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崇和置业支付监理费1839939.6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崇和置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诚信金泰系崇和置业开发的启东新村沙项目的监理单位,双方曾就该项目B-03、B-07、C11地块(二标段)分别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由诚信金泰对上述项目工程进行监理。对于B-07地块双方合同约定监理费为3046037元(暂估),付款方式为:第一期: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监理基本费用总额的10%(304604元);第二期监理服务期内,三个月内支付一次监理费,每次支付监理基本费用总额的10%(304604元),付至总额的90%(2741433元);第三期:剩余监理费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根据实测面积结算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对于B-03地块双方合同约定监理费为1930700元(暂估),付款方式为:第一期: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监理基本费用总额的10%(161470元);第二期监理服务期内,三个月内支付一次监理费,每次支付监理基本费用总额的10%(161470元),付至总额的90%(1453230元);第三期:剩余监理费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根据实测面积结算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另双方对B-03地块新增合同价为809186.25元,合同付款方式同主合同。对于C-11地块双方合同监理费为19829.489万元(暂估)付款方式为:第一期: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监理基本费用总额的10%(11.8706万元);第二期监理服务期内,三个月内支付一次监理费,每次支付监理基本费用总额的10%(11.8706万元),付至总额的70%(83.0945万元);第三期:剩余监理费在竣工验收合格,并根据实测面积结算完成后一次性付清。
2019年4月30日,B-03地块完成工程竣工验收。2017年7月12日,B-07地块完成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12月20日C-11地块项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2020年6月,双方签订《备忘录》一份,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B-03二标段,尚余监理费尾款490403.69元,对应面积153127.45平米,崇和置业同意在2020年9月1日之前向诚信金泰支付监理费尾款490403.69元,诚信金泰配合崇合置业完成B-03二标段竣工结算资料盖章等流程所需的手续,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应付尾款金额以结算为准。2.鉴于B-07二标段监理费暂无法完成结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崇和置业同意在2020年9月1日之前支付给诚信金泰984413元作为监理费尾款。诚信金泰配合崇合置业完成B-07二标段监理结算流程、B-07二标段1-5#楼竣工验收及竣工结算资料盖章等流程所需的手续,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3.C11二标段尚余监理费尾款365123元,对应面积90564.45平米,崇和置业同意在2020年9月1日之前向诚信金泰支付监理费尾款365123元。诚信金泰配合崇和置业完成C11二标段监理结算流程,竣工备案验收及竣工结算资料盖章等流程所需的手续,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应付尾款金额以结算为准。”后因崇和置业未按约给付,诚信金泰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备忘录》系崇和置业及诚信金泰两公司盖章,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以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且已经一审法院(2020)苏0681民初7761号之一判决书予以认定。从《备忘录》的内容来看,双方对三个标段监理费的基本情况作出了分别表述,其中B-07二标段的监理费双方同意以984413元作为监理费尾款的金额,并特别注明该标段暂无法完成结算,说明双方对B-07二标段暂无法完成结算的情况下对监理费作出了协商并形成了一致金额。对于B-03、C-11二标段,双方约定各自的义务,即崇和置业给付监理费,诚信金泰配合完成监理结算、竣工结算等流程,故崇和置业应按约承担上述给付责任。至于实际监理费尾款,由双方根据结算结果另行处理,不影响诚信金泰在本案中主张权利。故崇和置业以《备忘录》所述“应付尾款金额以结算为准”而抗辩支付未达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崇和置业应支付相应的监理费尾款1839939.69元(490403.69元+984413元+365123元)。崇和置业未按约于2020年9月1日前给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诚信金泰主张崇和置业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诚信金泰建设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监理费1839939.69元及利息(以1839939.6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1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60元(诚信金泰已预交),由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崇和置业与诚信金泰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案涉《备忘录》,对监理费尾款予以明确。该《备忘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以此作为认定监理费的依据,并无不当。崇和置业主张案涉《备忘录》系受胁迫形成,对方利用归档材料来迫使其盖章,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且其主张的该情形并非法律规定的胁迫情形,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已经完成结算,且崇和置业对于其公司主张的对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以及迟延履行未能提供证据,故对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崇和置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0元,由上诉人启东崇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盛
审判员 张峥嵘
审判员 吕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