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522民初238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1月26日生,住陕西省潼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水利坊二期18幢1单元1层10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354932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9月13日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10月3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信息港大厦602室-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9168055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月1日生,住陕西省蒲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工共计人民币131481元整;2.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劳动报酬的资金占用费(以131481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从2024年7月26日计算至被告支付完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为2875.23);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潼关县东山景区建设项目监理工程中标单位,原告于2019年开始在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潼关县东山景区监理部工作,担任资料员一职。后因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资未能发放,原告及其他工作人员找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索要报酬,2024年7月26日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欠薪兑付协议,该协议明确了被告拖欠原告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工资为131481元,并且西安瑞君公司自愿加入债务,和诚信佳公司一起承担责任,然而截止给付期限到期,被告依然不能支付拖欠工资,遂诉至我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原告并不是其雇佣的,是西安瑞君公司雇佣的;2、2024年7月26日欠薪兑付协议,是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协议约定其薪酬由被告西安瑞君公司支付,原告要求其支付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兑付协议中原告的薪酬是暂定数额,并不是最终核定过的数额,故原告与被告二应就薪酬进一步进行核算及核实,故对原告诉求应予驳回。 被告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工资只是暂定数额,并没有经项目核实需进一步核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被告双方对诚信佳工作证、东山景区建设项目部监理部人员组成表、启用监理部印章的通知、部分考勤表、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欠薪兑付协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承兑协议真实有效,本院对于以上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7日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潼关县天翼旅游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潼关县东山景区建设监理项目,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告***担任项目资料员,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拖欠劳动报酬。 2024年7月26日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等人签订《欠薪兑付协议》载明:潼关县东山古城景区建设项目监理部工作人员欠***工资131481元,经协商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管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总欠款的30%,2025年6月31日前付总欠款的30%,2025年12月31日前清偿剩余款项(2025年12月前欠款金额暂定人***等以双方对账为准)。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监管公司处盖章、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欠款单位处盖章。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为被告中标的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山景区建设项目提供劳动,被告应当如约支付劳动报酬,但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拖欠,应当对拖欠的劳动报酬承担支付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并在欠款单位处盖章,该行为可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符合债务加入中第三人明确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的要件。与此同时,综合本案案情不能证明***同意免除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的义务或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当然免除支付工资的义务。因此,自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欠薪兑付协议》上欠款单位处盖章之日起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起向原告***承担义务,故对原告***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尽管《欠薪兑付协议》承诺的3次付款节点尚未全部届满,但庭审中二被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原告可以在兑付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诉求二被告连带结清全部工资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所称,原告诉请的工资只是暂定数额,并没有经项目核实需进一步核实的辩解,不影响其承担已经核定数额支付的义务。本案二被告与原告就工资支付已经达成协议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拖欠***的劳动报酬工共计人民币131481元整及资金占用费(以131481元的30%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从2025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支付完之日止;以131481元的70%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从2025年3月20日计算至被告支付完之日止); 被告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7.13元,减半收取计1493.56元,由原告***承担20.56元,被告诚信佳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西安瑞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4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