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1939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阎某,董事长。
原告王某某与成都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成都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