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1823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011。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静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万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凯莱帝景B幢13层。
法定代表人:阎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波,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泽宇,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万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