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众恒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众恒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柏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823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众恒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柏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克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众恒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柏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成都市众恒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7)川0823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柏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监理费人民币48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柏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执行,有关执行法院和本院依法对其所有的位于剑阁县的房产土地先后查封。因该房产、土地设定抵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因另案执行被本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