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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11民初11031号 原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长沙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长沙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