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华文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北社区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佛山市华文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84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北社区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569816763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彩美,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绮雪,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华文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一工业村自编第一幢4层全层、5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70175763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晟泰恒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东路13号一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074665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媛媛,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北社区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六村经济社)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华文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晟泰恒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泰恒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8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村经济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2.改判驳回华文公司对六村经济社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华文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六村经济社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其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其仅是***泰恒公司在案涉合同上**。一审判决认定六村经济社为发包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一、六村经济社提供的《平北六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书》足以证明其仅是案涉土地的出租方,只收取出租土地的对价,非案涉工程项目的直接获益者、实际发包人或联合开发主体、也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六村经济社提供的《协议书》证明了六村经济社是代表晟泰恒公司**,其仅作为形式委托人。而六村经济社在案涉合同上**是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行业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的相关备案手续需由土地所有权人进行,六村经济社在案涉合同上**的行为明显构成代理,因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案涉债权债务应***恒公司承担。一审判决不符合客观事实,认定事实错误。六村经济社仅是按照与晟泰恒公司之间的约定,协助晟泰恒公司办理相关工程的施工、设计等手续,六村经济社仅代表晟泰恒公司**,仅为形式委托人,六村经济社在案涉合同上**的行为构成代理,因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由被代理人晟泰恒公司承担。签订案涉合同后,华文公司并无就其工作的开展等再与六村经济社进行联系,而是直接与晟泰恒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而且此前的审查费一直***恒公司支付,六村经济社从未参与。一审判决忽略本案重要事实:华文公司和晟泰恒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在落款处根本没有预留六村经济社签章的位置,对此华文公司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华文公司的行为足以充分证明六村经济社不是实际意义的发包人,华文公司和晟泰恒公司完全知悉此事。二、华文公司知悉并认可六村经济社的代理行为,应发生代理的效力。六村经济社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紧密的证据链,结合商业惯例、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判断,六村经济社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的行为构成代理,不足以证明其是合同相对人,更不能证明其是案涉工程项目的共同发包人。三、六村经济社与华文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六村经济社即使存在代理的**行为,但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六村经济社支付款项,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四、一审判决将直接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晟泰恒公司无力继续开发案涉土地,已欠付六村经济社高额租金,现六村的村民在无法收取租金的同时也暂时无法继续有效利用案涉土地,严重损害广大六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华文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晟泰恒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华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六村经济社、晟泰恒公司共同向华文公司偿还欠款3000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以3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31日起按每日0.06%计算至全部清还之日止);2.六村经济社、晟泰恒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3日,华文公司(审查人)与六村经济社、晟泰恒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审查人承担万古域礼品广场A1#商务酒店、A2#主题酒店、A3#商务酒店、A5#主题酒店、A6#商务酒店、机械停车楼、B1#商业、B2#商业、B3#商业、B5#商业、B6#商业、B7#商业、B8#主题酒店、B9#商业、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查费含税总计728919.32元,施工图审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且有关部门出具相关合格书15**,发包人向审查人一次性支付完毕审查费;审查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审查人支付审查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六的逾期违约金;等等。2020年3月4日,华文公司与晟泰恒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文公司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相关任务,并出具相关的合格书;根据2019年9月23日合同(编号:2018-010)本项目施工图审查费用共计728919.32元。现通过双方协议,减去2018年甲方支付12168.4元,本次请款金额为716750.92元,本项目施工图审查费用分开2期支付,分别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金额为350000元,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金额为366750.92元,2期共计支付716750.92元。2021年10月30日,华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六村经济社(甲方)与晟泰恒公司(乙方)曾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因万古域礼品广场工程建设需要,乙方于2019年9月25日向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3份等,请求甲方代表乙方作为委托人在8份文件资料签名**,甲方同意代表乙方在上述8份文件资料签名**;甲方仅作为形式委托人代为签名**,乙方作为上述8份文件资料的实际权利义务人,对其文件资料约定全部事项负有法律责任;如第三人因上述两份文件资料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且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维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华文公司与六村经济社、晟泰恒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该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审查人支付审查费,现晟泰恒公司作为发包人之一在《补充协议》确认华文公司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相关任务,并出具相关的合格书,六村经济社、晟泰恒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共同的发包人应向华文公司支付相应审查费。华文公司主***经济社、晟泰恒公司尚欠审查费300000元,晟泰恒公司予以确认,故六村经济社、晟泰恒公司作为共同发包人应向华文公司支付剩余审查费300000元。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酌定六村经济社、晟泰恒公司应从2020年5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文公司。六村经济社抗辩其不是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是晟泰恒公司,但六村经济社已在涉案合同处发包人处**,且该合同未明确其无须承担付款责任,华文公司与晟泰恒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亦不能代表六村经济社无须承担付款责任,故一审法院对六村经济社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六村经济社认为其与晟泰恒公司签订《协议书》应***恒公司承担责任,可另案向被告晟泰恒公司追偿。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晟泰恒公司、六村经济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300000元及以此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文公司;二、驳回华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以简易程序结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8.8元(华文公司已预交),由华文公司负担439.2元,由六村经济社、晟泰恒公司负担3119.6元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华文公司,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期间,六村经济社向本院提交了《万古域礼品广场A1#商务酒店、A2#主题酒店、A3#商务酒店、A5#主题酒店、A6#商务酒店、机械停车楼;万古域礼品广场B1#商业、B2#商业、B3#商业酒店、B5#商业、B6#商业、B7#商业、B8#商业、B9#商业项目中止监督申请报告》,拟证***恒公司及案涉项目施工单位均确认六村经济社仅作为名义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和办理相关报建手续,该报告已***恒公司交主管部门备案及留存。 华文公司、晟泰恒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对于六村经济社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在后文予以论述。 经审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六村经济社应否向华文公司支付审查费及利息。 六村经济社上诉称其仅是案涉土地的出租方,只收取出租土地的对价,非案涉工程项目的直接获益者、实际发包人或联合开发主体、也非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本院经核查认为,六村经济社、晟泰恒公司与华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约定,六村经济社、晟泰恒公司作为发包人委托华文公司对案涉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且有关部门出具相关合格书15**,发包人向审查人一次性支付完毕审查费。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六村经济社提交证据主张其并非案涉合同相对方而是名义发包人,但《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六村经济社的发包人地位,而六村经济社与晟泰恒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仅为双方的内部约定,因六村经济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恒公司知悉六村经济社与晟泰恒公司的内部约定或明确六村经济社无须承担付款责任,故六村经济社该项意见理据不足,本院对六村经济社提交的证据及上诉意见均不予采纳。本案中,晟泰恒公司作为发包人之一已在《补充协议》中确认华文公司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出具了合格书,六村经济社、晟泰恒公司理应依约向华文公司支付相应的审查费,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六村经济社、晟泰恒公司应向华文公司支付剩余审查费300000元并酌定从2020年5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理据充分,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六村经济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六村经济社已预交),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北社区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