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81民初3064号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579913。
法定代表人:**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峨,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金顶北路中段**信用代码9151118145173971X0。
负责人:**。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规划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