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旺苍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4民初14513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旺苍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苍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