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黑水县某;四川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8民初99号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金沙江大道宜都崇文综合楼1单元11层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黑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黑水县芦花镇西街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水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若满 书记员***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