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12383号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09号8栋1单元801号。
法定代表人:邱万贵,系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于琪,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鲹鱼河镇蜀锦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芳,职位不详。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4元,减半收取计1,427元,由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素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