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民初82号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锦江区三色路209号8栋1单元801号。

法定代表人:邱万贵,执行董事。

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曲颂。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 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