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3568号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09号8栋1单元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579913。
法定代表人:邱万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于琪,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8775603.
法定代表人:曲颂,董事长。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羚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