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12381号
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209号8栋1单元801号。
法定代表人:邱万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鯵鱼河镇蜀锦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会东县宝利创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四川嘉合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