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675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2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臻(系被告配偶),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