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675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2号5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