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2民终1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南街40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11月2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以下简称船级认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8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船级认证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对方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对方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事实不清。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对方是否绊倒受伤,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因果关系。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一审法院未明确这一关键问题。我公司认为本案是侵权之诉,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而不应适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原审判决严重违背法理。对方自身过错是其摔伤的主要原因。本案应为侵权之诉,对方有义务证明我方存在过错,对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存在过错,我方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同意原判。答辩意见为:1.鉴定机构的选择是通过双方确定,高院摇号确定的。我方提供的病例材料均通过法庭质证。如果对方对鉴定不服,要么申请鉴定人出庭,要么申请重新鉴定,对方没有行使相关的权利。对方在一审是认可鉴定意见的。2.双方之间是存在劳务关系,有对方提供的离职证明能够证明。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第一条、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伤残赔偿金是两个项目,不能混淆。4.关于损失有相关的司法鉴定,对方应该依法向我方支付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5.对方在施工现场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是对方原因导致***受伤,对方应该进行赔偿。本案是因劳务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损害纠纷,并不是侵权纠纷。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船级认证公司赔偿***医疗费17172.2元;误工费5071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042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932元;残疾赔偿金108822.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198473.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5日,***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转换至船级认证公司从事认证相关工作。201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9日,船级认证公司任命包括***在内的审核人员对五洲公司进行管理体系认证。2016年12月8日下午,***在五洲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对五洲公司电梯间进行审核,***第一个进入电梯间,因电梯间内有高出地面的线槽盒,***绊倒受伤。当日,***完成审核工作后,由五洲公司的工作人员送回家中。2016年12月9日凌晨,***到北京电力医院急诊就医,当日DR诊断报告单诊断意见:右侧髌骨骨折;右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病;必要时MR检查。***于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27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入院当日术前临床诊断:髌骨骨折,右;皮肤软组织挫伤,右膝。2016年12月27日出院诊断为:主要诊断髌骨骨折,右;其他诊断脑动脉硬化症;其他诊断脑动脉供血不足;其他诊断皮肤软组织挫伤,右膝。治疗建议:1.对症,支持,功能锻炼;2.患肢免负重;3.门诊复查随诊(出院后2周);4.全休壹个月。另查,2017年6月30日,船级认证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证明船级认证公司自2017年6月21日起与***解除聘用合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对***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8月15日向法院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其误工期可为120-180日,护理期可为60-90日,营养期可为30-60日。
一审法院认为:雇佣关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出具的认证人员转换执业机构证明、船级认证公司出具的审核组长任命书及离职证明来看,足以证明***与船级认证公司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雇佣法律关系,船级认证公司系雇主,***为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工作过程中绊倒受伤,故船级认证公司作为雇主应负赔偿责任。***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佐证,数额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主张误工费,提交了银行明细证明其过去一年的平均收入,结合鉴定意见中误工期限综合考虑,其误工费主张的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主张的护理费,虽其提供的护理费收据不符证据规则,不具有证明力,鉴于***的伤情确需护理,结合鉴定结论中的护理期限,法院认为其主张的数额合理,予以支持。***主张的交通费,法院结合就医时间、地点、人数酌定为600元。***因伤致残,精神确受到了伤害,其主张精神抚慰金5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船级认证公司赔偿***医疗费17172.2元、误工费50718.8元、护理费10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赔偿金108822.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8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赔偿***医疗费17172.2元、误工费50718.8元、护理费10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残疾赔偿金108822.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8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另经询,船级认证公司除对***怎么摔倒的情况不清楚之外,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原判判令船级认证公司承担责任并赔偿***的相关损失费用问题处理是否适当及上诉人船级认证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否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相关的证据及书证显示,***在从事工作中受伤,相应责任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确定的处理原则适当。针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论述如下:相关证据显示了***为船级认证公司工作,与船级认证公司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在工作中受伤,船级认证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基于在受雇的工作中受伤主张的各项损失于法有据,故原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的承担责任方及所赔偿数额不违背法律规定,对于此节应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船级认证公司上诉认为案件应为侵权之诉等一节,基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选择,故其此上诉理由依据不足。综上所述,船级认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69元,由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XX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