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电影(苏州)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电影制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1民终26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电影(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某某电影制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审第三人:某某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负责人:***。
上诉人某某电影(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文化公司),原审被告某某电影制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某某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192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予支持某某文化公司投资收益225000元以及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电影(送***回家)(暂名)投资拍摄协议》约定系“保底条款”,违反法律,应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关于该项认定缺少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对受疫情影响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未予以考量。某甲公司未履行系受疫情客观因素的影响,应归结于不可抗力。
某某文化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对双方法律关系定性准确,完全认可一审判决的结果。有关某甲公司提及的疫情因素,在某甲公司对某某文化公司出具的公函中的回款时间已经充分考量,一审判决按此自2022年11月1日起算某甲公司的违约金。某某文化公司请求维持原判。
某乙公司、***述称,认可某甲公司的上诉。
某某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未到庭,亦未出具书面意见。
某某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甲公司向某某文化公司支付投资成本及固定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1725000元;2.判决某甲公司向某某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67325元(自2022年10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应计至某甲公司向某某文化公司全部付清款项时止);3.判决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由某甲公司承担;4.判决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的上述1、2、3项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28日,某某文化公司(合同乙方)与某甲公司(合同甲方)签订“电影《送***回家》投资拍摄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拍摄电影故事片《送***回家》,电影制作预算投资成本为7000000元,其中甲方出资5500000元,乙方出资1500000元,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投资款项到**。电影拍摄期间发生的一切经济往来、债权、债务、结算等均由甲方具体负责,因电影制作、摄制、发行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费用的支付、相关人员的安全、第三方知识产权、第三方财产和人身安全等的任何法律责任与乙方无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责任保障乙方投资及收益的安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电影项目确保乙方投资成本保底,在以下情形下,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补足其投资成本,并且,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乙方享有该项目15%的固定投资收益,即除1500000元投资成本回收外享有225000元固定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1725000元:(1)影片发行收益不足以回收乙方投资成本1500000元;(2)在乙方支付其首批投资款后12个月内本片未完成拍摄;(3)电影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但未能公映。甲方支付乙方投资成本和保底收益的期限于本片首个公映日后六个月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或不得超过自乙方支付款项后的12个月,即一年以内(两者以先到为准)。若甲方在双方约定时间内未能按时返还乙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款时;由甲方提供的某丙公司(某某电影制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丙公司的法人***需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投资本金、投资收益或补偿,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日,某某文化公司(甲方)为债权人,某甲公司(乙方)为债务人,某乙公司(丙方)、***(丁某)为担保人,共同签订《担保合同》,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的《电影(暂名)投资拍摄协议》(以下称主合同),主合同中乙方的全面履行,丙方、丁某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签订的主合同,导致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丙方、丁某向甲方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主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项、固定工投资收益、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甲方追索逾期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乙方、丁某根据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即当乙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主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丙方或(和)丁某在其全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包括甲方请求丙方或丁某其中一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丙方或(和)丁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不发生终止、中断和延长。
某某文化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某甲公司支付1500000元投资款。
2022年8月10日,某甲公司出具《公函》,载明某甲公司应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某某文化公司返还电影《送***回家》投资本金及收益1725000元,由于疫情影响没有按预期获得收益,与某某文化公司协商将汇款日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将不晚于2022年9月20日前返回电影《送***回家》的本金及收益款共计172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文化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电影《送***回家》投资拍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并不具有共担风险的投资特征,该1500000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某某文化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贷关系。协议约定的15%的固定投资收益实为利息,根据某甲公司出具的《公函》载明“某甲公司应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某某文化公司返还电影《送***回家》投资本金及收益1725000元”,该《公函》已对返还1500000元本金作出承诺,且在2021年7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期间,按15%计算的收益即利息225000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关于某某文化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涉投资拍摄协议对固定投资收益、违约金均有明确约定,虽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逾期固定股息万分之五每日计算,已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故确定为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且违约金的基数应按1500000元本金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某某文化公司与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向某某文化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固定工投资收益、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甲方追索逾期所发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了保证期间。某乙公司在案件中未提出抗辩,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某某文化公司有权请求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所欠债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一、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某某文化公司支付人民币1725000元及违约金(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某某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31元,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无新证据提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一、某某文化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电影《送***回家》投资拍摄协议”中约定“电影项目确保乙方投资成本保底,在以下情形下,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补足投资成本,并且,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乙方享有该项目15%的固定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1725000元(人民币壹佰柒拾贰万伍仟元整)。”双方协议的上述约定并不具有共担风险的投资特征,一审认定双方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法律关系并无不当。该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某甲公司上诉称该约定因违反法律应属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于某甲公司应向某某文化公司支付1725000元的理由进行了辨析,本院认可其辨析的内容,不再赘述。二、2022年8月10日,某甲公司出具《公函》已经载明,由于疫情影响没有按预期获得收益,将汇款日期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一审法院将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定于2022年10月1日,这已经考虑到了疫情对某甲公司的影响。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以及逾期违约金过高,且某甲公司对此提出了抗辩。一审法院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5元,由某某电影(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