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6民初559号之一
原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AB塔自编之B塔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瑞赛大厦11-1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8元减半收取6214元、保全费4834元,由原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