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3673号
原告:北京车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3号楼11层1138(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市场AB塔自编B塔7层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车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车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车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659561.7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