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06民初3803号
原告:某某(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某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司职员。
原告某某(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某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服务费343598元及利息(以343598元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5-7月,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就在全国商超广场进行线下品牌巡展一事达成合作意向,项目合作总金额为782848元。某乙公司作为全国知名的商超场地供应商,整合全国范围内的商业广场场地资源,为某甲公司服务某某汽车品牌方的项目中,提供场地整合租赁服务。双方通过邮件确认上述合作意向,最终签订5份格式一致的《会展服务合同》,并于2021年7月28日全部履行完毕。其中4份合同因某甲公司原因,于履行完毕补签。双方合作项目总金额为782848元,截止2023年1月3日,某甲公司仅于2021年8月9日支付60000元、于2022年7月8日开具金额为379250元的到期日为2023年1月27日的承兑汇票,某甲公司尚欠某乙公司合作款项343598元未付。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不同意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某乙公司提供服务未通过某甲公司验收。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第五条结算方式,付款条件为经过某乙公司提供的服务需经某甲公司验收合格,有接收确认单,并加盖某乙公司公章核对无误通知某乙公司开票,收到某乙公司开票后的90工作日内支付款项。现因某乙公司的服务未经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更无权主张利息。根据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某甲公司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费用的,应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而非贷款利率,且利息总额不得超过应付未付款总金额的1%。
经审理查明:涉及合同尾号13071合同材料有:
2021年6月10日,某某集团资源采购招标中心出具邮件明确,某乙公司投标“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5-6月”项目已获中标,金额79998元。6月11日邮件明确中标同类项目金额36000元。7月8日邮件明确中标同类项目金额4000元。
2021年6月10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双方签订《会展服务合同》(合同尾号13071),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负责完成“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5-6月”项目场地运营(武汉、成都、温州站)等服务工作,预计费用119998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但最终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预计总金额。期限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7月8日止。分期结算,首付于收到发票14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预计款项的50%,即60000元,尾款于所有服务完成并经某甲公司验收合格后双方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在收到开票通知后15天内开具发票,某甲公司在收到合规发票后90个工作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尾款59998元。某甲公司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费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且利息总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1%。在最终交付使用时,若未能通过某甲公司验收,某甲公司有权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条款。
2021年7月16日某乙公司开具60000元发票,某甲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转付60000元给某乙公司。2021年8月18日,某乙公司开具59998元发票。
某乙公司出具“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5-6月”项目成都新南凯德、武汉经开万达、温州万象城运营图片。
某乙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其中,与江南,2021年9月1日某乙公司发送“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5-6月”项目收货单,江南“OK,6月其他收货单明天也给我”。
涉及合同尾号12648合同材料有:
2021年5月27日,某某集团资源采购招标中心出具邮件明确,某乙公司投标“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5-6月”(广州白云万达、上海CM置汇、徐汇绿地、近铁广场)项目已获中标,金额136000元。
2021年6月15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双方签订《会展服务合同》(合同尾号12648),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负责完成“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5-6月”项目场地等服务工作,预计费用136000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但最终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预计总金额。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止。分期结算,首付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预计款项的50%,即68000元,尾款于所有服务完成并经某甲公司验收合格后双方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在收到开票通知后7天内开具发票,某甲公司在收到合规发票后90个工作日内向某乙公司支付尾款。某甲公司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费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且利息总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1%。在最终交付使用时,若未能通过某甲公司验收,某甲公司有权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条款。
2021年8月16日某乙公司开具136000元发票。
某乙公司出具“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5-6月”项目广州白云万达、上海CM广场、徐汇绿地缤纷城、近铁广场运营图片。
某乙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群聊中,2021年5月26日某甲公司人员锁定施展场地(江南等)。
涉及合同尾号15316合同材料:
2021年9月28日,某某集团资源采购招标中心出具邮件(补发邮件)明确,某乙公司投标“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7-8月”(武汉菱角湖、北京通州万达、永旺梦乐城)项目已获中标,金额246600元。
2021年12月20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双方签订《会展服务合同》(合同尾号15316),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负责完成“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7-8月”项目场地等服务工作,预计费用246600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但最终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预计总金额。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止。一次性结算,某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所有服务事项并经某甲公司验收合格后,提供验收合格结算确认单并加盖某乙公司公章,经某甲公司核对签章确认无误后通知开具发票,某甲公司收到合规发票后应在9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某甲公司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费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且利息总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1%。在最终交付使用时,若未能通过某甲公司验收,某甲公司有权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条款。
2022年7月11日某乙公司开具246600元发票。
某乙公司出具“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7-8月”项目武汉菱角湖万达、北京通州万达、北京永旺梦乐城运营图片。
某乙公司提供微信、邮件聊天记录:其中,1.微信群聊中,2021年7月5日某甲公司人员***明确通州万达执行事项。2.与***间,2021年12月27日***明确寄246000、243250、37000三份当时招标的合同给你。某乙公司明确活动结束这久了合同都还没给过一分钱。另邮件往来,某乙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发送7月收货资料及对账明细确定本次账款246600元及附收货单、对账单、收货文件、对账文件和收货照片。
涉及合同尾号15315合同材料:
2021年8月8日,某某集团资源采购招标中心出具邮件明确,某乙公司投标“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7-8月”(宁波高鑫广场)项目已获中标,金额37000元。
2021年12月20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双方签订《会展服务合同》(合同尾号15315),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负责完成“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7-8月”项目场地等服务工作,预计费用37000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但最终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预计总金额。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止。一次性结算,某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所有服务事项并经某甲公司验收合格后,提供验收合格结算确认单并加盖某乙公司公章,经某甲公司核对签章确认无误后通知开具发票,某甲公司收到合规发票后应在9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某甲公司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费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且利息总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1%。在最终交付使用时,若未能通过某甲公司验收,某甲公司有权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条款。
2022年7月11日某乙公司开具37000元发票。
某乙公司出具“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7-8月”项目宁波高鑫广场运营图片。
某乙公司提供微信、邮件聊天记录:其中,1.与江南间微信,某乙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发送广州-厦门-郑州收货单和对账单,发送宁波收货单和对账单。2.与***间,2021年12月27日***明确寄246000、243250、37000三份当时招标的合同给你。某乙公司明确活动结束这久了合同都还没给过一分钱。
涉及合同尾号15313合同材料:
2021年7月16日,某某集团资源采购招标中心出具邮件明确,某乙公司投标“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7-8月”(高德置地冬广场、厦门湖里万达、郑州熙地港)项目已获中标,金额243250元。
2021年12月20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双方签订《会展服务合同》(合同尾号15313),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负责完成“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7-8月”项目场地等服务工作,预计费用243250元,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为准,但最终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预计总金额。期限自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止。一次性结算,某乙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所有服务事项并经某甲公司验收合格后,提供验收合格结算确认单并加盖某乙公司公章,经某甲公司核对签章确认无误后通知开具发票,某甲公司收到合规发票后应在9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某甲公司超过约定支付时间不支付费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且利息总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1%。在最终交付使用时,若未能通过某甲公司验收,某甲公司有权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等条款。
2021年8月18日某乙公司开具243250元发票。
某乙公司出具“2021某某汽车C端代理服务商超定展7-8月”项目郑州熙地港、广州高德置地、厦门湖里万达运营图片。
某乙公司提供微信、邮件聊天记录:其中,1.与江南间微信,某乙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发送广州-厦门-郑州收货单和对账单,发送宁波收货单和对账单。2.与***间,2021年12月27日***明确寄246000、243250、37000三份当时招标的合同给你。某乙公司明确活动结束这久了合同都还没给过一分钱。
2022年7月28日某甲公司开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确定汇票到期日2023年1月27日,金额379250元。庭审时某甲公司明确该部分款项属于支付243250元和136000元合同项下款项。
某乙公司提供与***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2年3月2日,某乙公司要求前往对账,***明确发个邮件出来给领导,催个款。2022年4月29日某乙公司询问那天发邮件82万元什么时候可以结款?***回复“还没对”,5月18日某乙公司再次催,6月13日再催。10月19日***“与领导沟通完,现付一汽丰田9W多,某某的还要等等,付款方式也是承兑的,到4月30日,我这周提申请”。2022年11月29日***“刚跟老板说了,因为你们是场地,最多8折”,某乙公司“这个没法确认了,公司最低最低只接受9折”。
某甲公司则向本院提供《采购收货提交资料指引》,明确其有一套完整的验收流程,其中采购类型4-场地类,包括商场、酒店、仓库、试驾场地、会议等所有场地相关采购类型,提交内容包括带日期场地照片+活动场地照片+收货单+需求确认邮件。认为某乙公司并未通过某甲公司的验收。对此某乙公司否认收取。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签订《会展服务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争议在于某乙公司是否已完成服务内容。对此某乙公司向本院提供邮件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合同(包括事后补签合同)、场地(景)展示图片和发票等证据,可以反映某乙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已按约提供场地服务并开具发票交某甲公司收执,而某甲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确定某乙公司已按约完成场地提供服务,某甲公司应依约予以支付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对于利息的计收,基于上述协议分别明确结算方式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收标准,属于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确定,应按各自合同分别确定利息起算时间和标准。某乙公司认为利息的计收标准过低,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各合同所欠款项的认定,其中合同尾号15313项下标的243250元和合同尾号12648项下标的136000元,已通过某甲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予以支付,属于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服务工作量的认可而支付相应款项,以此可以确定某甲公司认可某乙公司的结算方式后支付对应款项。虽汉承公司未提供结算确认单存在一定的履行瑕疵,但某甲公司通知开具发票或收到发票未提出异议,依法应予付款。与此相类同的其他合同,其中合同尾号13071项下标的119998元,已支付首期款项60000元(已开票),于2021年8月18日开具发票59998元(微信通知开具发票也是对结算服务量认可的体现),应自开票日5日后起计90个工作日内付款。对于合同尾号15316项下标的246600元、合同尾号15315项下标的37000元,均属于完成服务的合同补签,分别应自开票日2022年7月11日的5日后计算90个工作日内付款。综上,某甲公司应付某乙公司服务费用合计343598元(59998元+246600元+37000元)。
某甲公司第二次庭审未到庭诉讼,本案可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某某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款343598元及利息(按本金59998元计自2022年1月5日起计至2022年11月24日止,按本金343598元自2022年11月25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利息总额以不超过对应每期应付款的599.98元、2466元、37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某某(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3314元,财产保全费2296元,均由被告广东某某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