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车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3879号 原告:北京车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五街38号院3号楼11层1138(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AB塔自编之B塔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车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车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车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