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卡耀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106执595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AB塔自编之B塔7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卡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银翔路655号B区1327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卡耀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06民初30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服务费72112.5元。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663元,被执行人负担1657元;保全费10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293元,被执行人负担73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23)粤0106执59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