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84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海塘路98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之四401室自编之0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电声市场营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27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电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电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原合同性质为服务采购合同,电声公司理应履行合同的基本义务。《浙江区域演艺资源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后,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甲方)通过采购订单方式从电声公司(乙方)处采购演艺服务,艺人属于乙方的服务人员,双方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乙方按约提供演艺服务,甲方按照合同附件中报价支付相关费用,甲乙双方受签订合同与实际约定履行约束,乙方有义务保证艺人完成演出活动;2.电声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有权中止付款。双方协商一致将活动时间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在延展期内电声公司以艺人风格和人设转换调整,不太适合进夜场为由拒绝提供演艺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明确约定电声公司需在项目时间内保证指定艺人在指定时间内参与活动,在电声公司明示艺人不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前提下,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止付款,一审判决要求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有误;3.《服务明细表》中对艺人的定位在合同实际履行中不作参考,更非合同的限制性条款。一审判决认为《服务明细表》中对艺人朱某的定位为“音乐节流行艺人”,应参与的演出为音乐节,但是在合同实际履行中这种定位基本不作参考,如果严格按照《服务明细表》对艺人的定位履行合同,那么温州音乐节艺人阵容中除朱某与***老舅外的其他10位艺人,他们的定位均不是“音乐节流行艺人”,但是依然安排他们在温州音乐节演出,实际并未考虑合同《服务明细表》对艺人定位的限制。且一审判决将合同中约定的同档次日期解释为同档次活动的认定有误,同档次日期应是指《服务明细表》中写的节日期间与其他日期前后档次相同,因为日期不同,报价不同,这点在合同第9.3款也做了解释;4.电声公司拒绝提供演艺服务理由不成立,且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电声公司回复艺人拒绝演出理由并不是因为客观上活动不属于“同档次”,而是主观上因为艺人“开始摸索国乐和现代先锋音乐的结合,不太适合在夜场演出”,以人设风格转换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过于主观,这种理由并不成立。从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首次发送活动方案到电声公司最终拒绝履行演出义务,距离双方约定的活动延展期满仅不足一个月,此时艺人定位还不确定,在短时间内,要求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在疫情环境下为艺人定制筹办符合艺人人设要求的活动难度很大。因此一审判决认为“艺人拒绝参与夜场活动并不违背各方约定”与基本事实不符。二、一审判决未遵循公平原则。本合同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是电声公司在规定时间内能履行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没有按期履行完毕,电声公司行为严重违背双方约定与诚信原则,而且在电声公司损失不明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要求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支付全部艺人费用与合同违约金过分加重其责任,明显缺乏公正。 电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电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向电声公司支付拖欠的艺人费550000元及违约金(以5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2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1日,电声公司(乙方)与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甲方)签订《浙江区域演艺资源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执行浙江区域演艺资源采购演出活动,自合同签署日起为期一年;服务内容、服务费单价等信息详见合同附件1《服务明细表》,音乐节流行艺人朱某单场报价55万元(含税);艺人档期锁定后,乙方以邮件形式将确认通知给到甲方后,甲方于锁定档期后50日内向乙方支付该艺人该档期费用20%作为预付款,乙方按当次采购订单的约定提供完服务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发票后,应在5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次订单的结算款至100%,在档期锁定后,艺人档期冲突无法参加活动时,甲方有权中止付款;甲方应依本合同约定付款日全额支付款项,否则甲方应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双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的,双方免除相应的责任,但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已锁定的艺人档期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取消,乙方延期履行本合约内容,甲方仍需按照合约支付乙方费用,双方协商置换半年内的同档次日期,活动时间甲乙双方另行商议;延期不超过6个月,超期乙方义务终止并甲方需按合同支付乙方费用;上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疫情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等。 2021年6月23日,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向电声公司发送邮件,表示7月9日至7月11日在温州举办的“喜力啤酒2020欧洲杯温州冠军之夜音乐节”,电声公司是该项目指定执行方,负责艺人统筹管理。6月29日,电声公司向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发送邮件,表示拟定于2021年8月6日至8月8日,温州白鹿州公园举办的喜力啤酒音乐节最终确定包括朱某在内的12位艺人阵容,要求帮助确认艺人阵容及本场价格(其中朱某演出日期为8月6日,含税报价为55万元),得到确认后,其方立即与艺人锁定档期完成合同签署;艺人档期一经锁定即生效,如因不可抗力温州音乐节无法如期举行,报价费用同样产生,其方会尽力与艺人协调3个月内同等档期置换执行。同日,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向电声公司回复邮件,确认艺人阵容,要求尽快签订艺人合约及肖像。2021年8月2日,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向电声公司发送邮件,表示因目前新冠××疫情的严峻形势产生的不可抗力影响,根据温州市相关部门指示,其司原定于8月6-8日在温州白鹿洲公园举办的夏季啤酒音乐节延期举办,具体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 双方的微信群聊记录显示:2022年1月13日,电声公司称上次关于朱某的活动麻烦尽快帮忙确认活动计划和形式,现在公司内控天天盯着这个事情,其需要发个邮件说明下关于朱某这个活动事项和风险;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回复称区域在走方案审批流程,批好后可以确认,并确认收到邮件,这周会尽快审批方案。1月16日,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发送3月18日湖州安吉娱乐综合体STAR“喜力之夜”的活动方案,注明活动时间暂定,具体视艺人档期可调整,要求第二天帮忙确认是否可行;电声公司询问夜场情况,是否高端、舞台屏幕尺寸、内景等,因为艺人比较在意表演场地环境和夜店规格;电声公司说是新开店,大型娱乐综合体,还未开业。1月19-21日,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追问朱某的方案能否确定;电声公司发送微信聊天截图,表示朱某的风格和人设在转换调整,艺人团队觉得目前不是太适合进夜场,他们团队内部还在讨论,电声公司尽量促成。1月23日,电声公司询问有无可能在最近安排类似活动,之前和艺人团队口头约定延长时间是到3月底,时间晚了,3月份可用档期没有太多选择,电声公司会再尝试说服艺人,也麻烦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根据艺人的要求尽快有个其他活动方案,两边同步进行;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表示其他的比较少,建议电声公司再努力说服一下,尽快解决之前遗留问题比较重要,以后肯定会用更合适的活动来邀请朱老师继续合作的,其他类型的活动现在给不出明确的安排;电声公司表示会同艺人再沟通的,但因现在没有合同约束,艺人团队那边想法较多,只能去协商,所以想寻求品牌这边的资源。1月24日,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催促今天最后确认了,行不行都要给夜场那边答复了;电声公司表示没有和艺人团队沟通成功,他们比较注重自己的未来规划,不能去这场夜场的活动。2月8日,电声公司询问关于朱某的活动帮忙追追,看看有没有新的形式和活动内容;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回复没有。2月16日,电声公司询问朱老师的活动内容有消息没,3月31日前要使用掉的;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回复没有。2月25日,电声公司继续询问朱某最近有没有计划,其方之前和艺人口头协商到3月底,档期越来越少,担心后面排不进去了,财务也一直催促回款,其司去年7月就支付了艺人的钱,超期很久了,如果3月底使用不掉,其司和艺人也没有办法延期了,因现在没有合同协商,请早点给一些选择,让艺人尽量配合。2月28日,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回复目前能做的只有夜场。3月7日,电声公司回复沟通结果不理想,艺人团队考虑到艺人个人发展,不再准备进夜店表演,希望品牌方提供音乐类或音乐节的活动;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回复只能继续往后延了,并询问电声公司与艺人签的合同是否有明确约定不到夜场;电声公司回复其方与艺人的合约是疫情原因可以有6个月的延展期(到1月已超期了),根据合同艺人可以不用再出席演出,之前是和艺人口头协商延期到3月底,只能看艺人是否愿意配合,否则在合同上艺人是没有瑕疵的;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表示艺人是个人问题不愿意进夜场,合同也没有明确过艺人不能进夜场,其司已在约定时间内提供了最合适场地,并询问4月份有高端的品鉴会活动,悠世白啤或者喜力铝瓶的上市品鉴会,能否沟通一下;电声公司询问品鉴会有无具体方案,当时艺人也是勉强同意延期至3月底,现在又说4月,只能试试,希望对方沟通下艺人的费用,已经代垫9个月未回款了;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发送了《悠世白啤关键人品鉴》的文件让对方参考,并称艺人没有实际使用,公司财务、审计等部门很难推进;电声公司表示理解,但如果艺人就是不同意,根据合同其方也要收回这笔款项,并要求明确时间,尽量迁就艺人时间;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表示时间确认不了,询问之前没有演出,电声公司为什么要付钱给艺人;电声公司回复艺人都是需要100%预付款才能预定档期和前期录制视频宣传的。 2022年3月9日,电声公司向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发送邮件,表示《合同》已于2022年1月到期,根据合同,需要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支付朱某的演艺费用共计55万元(含税),电声公司将于下周内快递发票至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处,请查收;其中关于朱某表演,因2021年8月6日、11月29日、12月17日的活动均被品牌方于活动前通知取消,导致实际未执行;电声公司会尽可能促成艺人与品牌方的演出合作,但由于目前合同已经到期,需要充分考虑艺人团队的需求和意见进行协商,望理解。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以《服务明细表》为准,诉争艺人朱某依据该《合同》应参与的演出为音乐节;而《合同》亦明确,如因不可抗力如疫情导致活动取消,双方协商置换半年内的同档次日期。从双方的沟通记录来看,电声公司在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的音乐节活动取消后已积极为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与艺人沟通活动方案、活动时间,取得了活动延期至2022年3月,电声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在延展期内并未向艺人提供同档次活动,艺人拒绝参与夜场活动并不违背各方约定。故此,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电声公司支付费用。关于费用支付时间,其中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应在锁定档期后50日内向电声公司支付艺人档期费用20%作为预付款,于延展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电声公司费用。鉴于朱某的首次锁定档期时间为2021年6月29日,即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支付预付款110000元的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前;延展期届满日为2022年3月31日,故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支付尾款440000元的时间为2022年4月1日。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电声公司有权要求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考虑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电声公司主张,酌情判令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4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电声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判决:一、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电声公司支付艺人费550000元及违约金(分别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4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二、驳回电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698元,由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根据双方沟通邮件显示,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在合同期限内先后三次安排案涉艺人出演活动并取消,原定于2021年8月6日-8月8日出演喜力啤酒2020欧洲杯温州冠军之夜音乐节,于2021年8月2日通知该活动延期;2021年11月29日出演华润雪花关键人大会,品牌方于2021年11月25日通知取消活动;2021年12月17日出演喜力新装铝瓶新品发布会,品牌方于2021年12月10日通知取消活动。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应否支付艺人费用;二、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过高,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一、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应否支付艺人费用。首先,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已锁定的艺人档期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取消,电声公司延期履行合约内容,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仍需按合约支付费用,延期不超过6个月,超期电声公司义务终止并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需按合同支付费用。案涉艺人原锁定档期为2021年8月6日,后因疫情原因导致活动取消,根据前述约定,在2022年2月6日之后,无论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是否实际安排案涉艺人参与演出,均应按约定向电声公司支付艺人费用。其次,根据双方的沟通过程显示,电声公司通过协商争取到案涉艺人参与活动延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身已超出了案涉合同约定的延期期限,是在原先约定之外的让步或者权利让与。在此情况下,艺人对于该额外延期期限内参与活动的形式、场地等理应享有更高的选择权利。此外,《合同》所附《服务明细表》载明案涉艺人的类别为音乐节流行艺人,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原先锁定案涉艺人档期的活动类型亦为音乐节。结合前文论述,基于艺人拒绝在额外延期期限内参加非音乐节活动演出的情况下,并不能认定电声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相反,在原约定的延期期限内,电声公司多次按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的要求锁定艺人档期,但相应活动均被取消,故电声公司已在约定范围内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仍应按照约定支付艺人费用。 二、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过高。承前所述,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应当按约定向电声公司支付艺人费用。逾期支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现一审法院已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减,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并未举证证实该调减后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其仅以公平原则为由主张不支付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华润雪花浙江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98元,由上诉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