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1民初596号
原告:电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电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电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电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31元,减半收取78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65元,由原告电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