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林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0103民初8745号 原告: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第五栋裙楼五层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乌鲁木齐新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澳龙广场B座1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新林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新林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6.24元,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