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13545号
原告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嘉兴米格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米格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