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
原告: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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