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

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5民初62944号

  原告: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方,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科士达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当日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利时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雪燕
  书  记  员 蒯晓晓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