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24民初559号
原告***,男,1992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成都万顺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万顺达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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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