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10709号
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江西九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999号金久国际大厦A座2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74250846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江西九辰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承担950元,退回原告9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