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1178号
原告:北京中诚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4层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363907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6000113347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诚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23年3月23日,原告北京中诚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诚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诚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