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530号
原告:***,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系***之夫。
被告:北京中诚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3639078N,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4层50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诚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2022年4月7日,原告***以本案已经法院主持调解且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华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