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北京正宏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北京正宏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北京正宏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特243号
申请人:北京正宏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100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正宏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宏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正宏公司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就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不应是我公司负举证责任。我公司不同意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1741号裁决,故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决。
被申请人***称:我同意该裁决。
经审查查明:2017年7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1741号裁决书,裁决:一、正宏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15年3月7日至2017年3月3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8000元;二、正宏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400元;三、正宏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945.51元;四、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于2015年3月7日入职正宏公司,正宏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主张其在正宏公司工作期间,从事做饭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300元,正宏公司安排其加班,既未安排调休,亦未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亦未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17年3月3日,正宏公司单方将其辞退,并出具中国银行工资卡对账单为证。上述中国银行工资卡对账单显示***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的平均工资为3417.29元、2016年4月至12月平均工资为3427.47元。正宏公司对***出具的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主张***在公司工作期间,从事做饭和保洁工作,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500元、工龄工资、加班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通讯费100元、岗位津贴500元、住房补贴200元组成;***在工作中存在加班事实,公司通过调休方式或支付加班工资方式对其进行补偿;公司每年在春节前后,安排***休带薪年休假;***于2017年3月3日自行离职,并出具***、***、***及***证人证言、***工资表加以佐证。上述证人未到庭接受仲裁委询问。***对正宏公司出具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3月13日。
本院认为:正宏公司认可***存在加班,主张已通过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方式进行了补偿,但未对此充分举证;正宏公司主张已安排***在春节前后休年休假,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正宏公司与***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3月3日解除,但均未就各自主张的解除理由提交充分证据,仲裁委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相应裁决,并无不当。现正宏公司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其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正宏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17]第1741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正宏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