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照普博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照普博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中执字第8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照普博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7幢5层3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调字0178号调解书,于2014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五百零二万七千四百七十九元五角五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主执行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